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林琬玲
上列聲請人因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清算申報所得,致無法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3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9年10月24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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