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賴重光
相 對 人 石明秀(兼陳勝瑜之受託人)
陳串榮
陳欣榮
陳俊元
張秀鑾
張美華
陳美瑾
張朝潭(兼陳瑞勝、陳瑞祥之受託人)
陳玉葉
陳文王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黃逸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柏羽
相 對 人 陳昌榮
陳明通
陳明進
陳春生
陳春庭
陳芬蘭
巫宗義
陳黃阿儉
陳嵩彬
陳永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定。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 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 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 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8 5號裁判,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三訴訟 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全案確定在案。又本院業於民國 (下同)109年3月20日發函相對人對訴訟費用額表示意見並 釋明費用額,相對人迄未提出,依上意旨,本件僅就聲請人 一造之費用予以裁判。
三、經查:
㈠第一審法院為釐清兩造間分割方案,分別於108年2月26日、 108年5月10日、108年7月25日發函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進 行測量並繪製成果圖,由聲請人預納費用16,950元、1,750 元、27,500元(參第一審卷六,頁206;卷七,頁123、131 、214、258、262);另於108年4月22日、108年9月27日發 文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定(參第一審卷七,頁12 5、132;卷八,頁2、33),由聲請人預納鑑定費用70,000 元、20,000元,此有相關費用單據在卷可憑。上開規費均為 進行本案訴訟事件所必要支出,自應計入第一審訴訟費用範 疇。又聲請人於107年12月20日聲請閱卷獲准,並於同年12 月26日到院閱卷支出費用937元,業與聲請人提出之本院閱 卷室證明單日期相符,足認聲請人繳納閱卷影印規費確與本 件訴訟有關,揆諸前揭規定,該閱卷影印規費自屬訴訟之必 要費用,而應列入訴訟費用計算。至聲請人主張另於108年6 月14日購買郵票支出郵務費1,020元等情,則非屬法院於訴 訟過程所命當事人支出之必要費用,不予列入計算。是以, 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137,137元(計算式:169 50+1750+27500+70000+20000+937=137137)。 ㈡綜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單位:│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石明秀 │本人財產1/5400 │25元 │
│ │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陳勝瑜1741/16200│14,738元 │
├──┼─────┼────────────────┼─────────────┤
│2 │陳串榮 │16/540 │4,063元 │
├──┼─────┼────────────────┼─────────────┤
│3 │陳欣榮 │8/540 │2,032元 │
├──┼─────┼────────────────┼─────────────┤
│4 │陳俊元 │8/540 │2,032元 │
├──┼─────┼────────────────┼─────────────┤
│5 │張秀鑾 │1/540 │254元 │
├──┼─────┼────────────────┼─────────────┤
│6 │張美華 │2/540 │508元 │
├──┼─────┼────────────────┼─────────────┤
│7 │陳美瑾 │3/108 │3,809元 │
├──┼─────┼────────────────┼─────────────┤
│8 │張朝潭 │本人財產3116/16200 │26,378元 │
│ │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陳瑞祥3/108 │3,809元 │
│ │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陳瑞勝3/108 │3,809元 │
├──┼─────┼────────────────┼─────────────┤
│9 │陳玉葉 │25/216 │15,872元 │
├──┼─────┼────────────────┼─────────────┤
│10 │陳文王 │115/10800 │1,460元 │
├──┼─────┼────────────────┼─────────────┤
│11 │陳昌榮 │115/10800 │1,460元 │
├──┼─────┼────────────────┼─────────────┤
│12 │陳明通 │2409/48600 │6,798元 │
├──┼─────┼────────────────┼─────────────┤
│13 │陳明進 │2409/48600 │6,798元 │
├──┼─────┼────────────────┼─────────────┤
│14 │陳春生 │717/48600 │2,023元 │
├──┼─────┼────────────────┼─────────────┤
│15 │陳春庭 │889/48600 │2,509元 │
├──┼─────┼────────────────┼─────────────┤
│16 │陳芬蘭 │803/48600 │2,266元 │
├──┼─────┼────────────────┼─────────────┤
│17 │巫宗義 │513/48600 │1,448元 │
├──┼─────┼────────────────┼─────────────┤
│18 │陳黃阿儉 │33/540 │8,381元 │
├──┼─────┼────────────────┼─────────────┤
│19 │陳嵩彬 │15409/360000 │5,870元 │
├──┼─────┼────────────────┼─────────────┤
│20 │陳永致 │15409/360000 │5,87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