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28號
TCDV,109,司聲,428,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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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陳玉葉 
相 對 人 石明秀兼陳勝瑜之受託人


      陳串榮 

      陳欣榮 
      陳俊元 

      張秀鑾 
      張美華 
 
      陳美瑾 


      張朝潭兼陳瑞勝、陳瑞祥之受託人

      陳文王 
      陳昌榮 
      陳明進 
      陳春生 
      陳春庭 
      陳芬蘭 
相 對 人 陳永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相 對 人 巫宗義 
      陳嵩彬 
      陳黃阿儉
      賴重光 
      陳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 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訴 字第238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 欄所示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所示。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第一審地籍圖謄本及│17,100元 │聲請人預納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 │
├─────────┼───────┼────────┤
│第一審鑑定費 │7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合計 │87,100元 │ │
└─────────┴───────┴────────┘
附表
┌──┬───┬───────────┬───────────┐
│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 │ │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石明秀│本人1/5400 │16元 │
│ │ ├───────────┼───────────┤
│ │ │委託人陳勝瑜1741/16200│9,361元 │
├──┼───┼───────────┼───────────┤
│ 2 │陳串榮│16/540 │2,581元 │
├──┼───┼───────────┼───────────┤
│ 3 │陳欣榮│8/540 │1,290元 │




├──┼───┼───────────┼───────────┤
│ 4 │陳俊元│8/540 │1,290元 │
├──┼───┼───────────┼───────────┤
│ 5 │張秀鑾│1/540 │161元 │
├──┼───┼───────────┼───────────┤
│ 6 │張美華│2/540 │323元 │
├──┼───┼───────────┼───────────┤
│ 7 │陳美瑾│3/108 │2,419元 │
├──┼───┼───────────┼───────────┤
│ 8 │張朝潭│本人3116/16200 │16,753元 │
│ │ ├───────────┼───────────┤
│ │ │委託人陳瑞祥3/108 │2,419元 │
│ │ ├───────────┼───────────┤
│ │ │委託人陳瑞勝3/108 │2,419元 │
├──┼───┼───────────┼───────────┤
│ 9 │陳文王│115/10800 │927元 │
├──┼───┼───────────┼───────────┤
│ 10 │陳昌榮│115/10800 │927元 │
├──┼───┼───────────┼───────────┤
│ 11 │陳明通│2409/48600 │4,317元 │
├──┼───┼───────────┼───────────┤
│ 12 │陳明進│2409/48600 │4,317元 │
├──┼───┼───────────┼───────────┤
│ 13 │陳春生│717/48600 │1,285元 │
├──┼───┼───────────┼───────────┤
│ 14 │陳春庭│889/48600 │1,593元 │
├──┼───┼───────────┼───────────┤
│ 15 │陳芬蘭│803/48600 │1,439元 │
├──┼───┼───────────┼───────────┤
│ 16 │巫宗義│513/48600 │919元 │
├──┼───┼───────────┼───────────┤
│ 17 │賴重光│58773/540000 │9,480元 │
├──┼───┼───────────┼───────────┤
│ 18 │陳黃阿│33/540 │5,323元 │
│ │儉 │ │ │
├──┼───┼───────────┼───────────┤
│ 19 │陳嵩彬│15409/360000 │3,728元 │
├──┼───┼───────────┼───────────┤
│ 20 │陳永致│15409/360000 │3,72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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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