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887號
TCDV,109,司繼,887,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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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賴孟萱 

      賴宇萱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賴啟弘 

聲 請 人 朱照男 

      朱宗盈 

      楊朱秀紅

      朱玲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朱昌盈不幸於民國109年1月4 日死亡,聲請人朱林美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聲請人朱韻珊 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聲請人賴孟萱賴宇萱為被繼承人之孫 ,聲請人朱照男朱宗盈楊朱秀紅朱玲秋為被繼承人之 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遺產繼承拋棄書、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 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 規定。」,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朱昌盈於109年1月4日死亡,聲請人朱 林美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聲請人朱韻珊為被繼承人之子女 ,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聲請人賴孟萱賴宇萱為被繼承人



之孫,聲請人朱照男朱宗盈楊朱秀紅朱玲秋為被繼承 人之兄弟姊妹,分別列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 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固有上開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 按,然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即朱晏逸尚 未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是朱晏逸仍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 ,因之聲請人賴孟萱賴宇萱朱照男朱宗盈楊朱秀紅朱玲秋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不得預先向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從而,聲請人賴孟萱賴宇萱朱照男朱宗盈、楊朱 秀紅、朱玲秋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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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