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葉豐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
二、印鑑證明。
三、如人未在國內,需委託他人代辦,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
認證」之:
㈠拋棄繼承聲明書;
㈡授權書;
㈢由受任人簽章於聲請狀,並提出受任人之印鑑證明。
㈣被繼承人林素燕之「完整」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
繼承人,不論存歿,第1順位需含全體子輩、孫輩及以下各
輩卑親屬)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