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544號
TCDV,109,司繼,1544,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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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葉豐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
二、印鑑證明。
三、如人未在國內,需委託他人代辦,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
  認證」之:
 ㈠拋棄繼承聲明書;
 ㈡授權書;
 ㈢由受任人簽章於聲請狀,並提出受任人之印鑑證明。
 ㈣被繼承人林素燕之「完整」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
  繼承人,不論存歿,第1順位需含全體子輩、孫輩及以下各
  輩卑親屬)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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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