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豐精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居勇、
莊陳麗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寶豐精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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