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134號
聲 請 人 黃鴻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紀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TS378608、TS378609、TS378610本票原本三紙。
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附表票號TS378608之本票票面金額為10萬元之金額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