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134號
TCDV,109,司票,3134,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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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134號
聲 請 人 黃鴻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紀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TS378608、TS378609、TS378610本票原本三紙。
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附表票號TS378608之本票票面金額為10萬元之金額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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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