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82號
聲 請 人 劉淑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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