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978號
TCDV,109,司票,2978,202005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畢禹庶 
聲 請 人 王雅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麗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