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944號
TCDV,109,司票,2944,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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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44號
聲 請 人 許瑞春即春安機車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田國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因本票影本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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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