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38號
聲 請 人 王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聰鋒、謝宗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謝聰「鋒」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相對人謝宗
翰「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
㈡提出相對人謝聰烽、謝宗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本件是否經提示?(聲請狀無提示意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