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909號
TCDV,109,司票,2909,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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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09號
聲 請 人 粘建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育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併
   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二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1月14日」是否有
   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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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