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803號
聲 請 人 趙紜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川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㈡相對人黃川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
市○區○○○街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