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704號聲 請 人 陳嘉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淑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高淑華」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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