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茂忠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孫甬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5年11月09日。 ⑵民國102年08月15日。
(二)權利種類:⑴抵押權。
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8,260,000 元。
⑵新臺幣3,740,000元。
(四)存續期間:⑴自95年11月08日至145年11月0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⑵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 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⑵民國132年08月13日。 (七)清償日期: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十)違約金: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 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 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孫甬華。
⑵孫甬華,債務額比例:全
部。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孫甬華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1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將清償日期 展延至民國109年8月19日,約定應按期(月)繳納利息乙次, 及自第13期起,每期付息乙次,每期應再清償本金新臺幣10 0,000元,到期還清本金全部,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 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2月19日即未繳納本息 ,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346,115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及催告書等影本為證,經 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 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陳述其並無意見,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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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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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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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西區 │麻園頭│ │ 173-3 │ 1,744 │10000分之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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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 號│--------------│ │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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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49 │臺中市西區麻園│住家用、 │十二層:122.14│陽台:32.50 │ 全 部 │
│ │ │頭段173-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 47.84│露台:22.48 │ │
│ │ ├───────┤13層 │合 計:169.98│ │ │
│ │ │臺中市西區精誠│ │ │ │ │
│ │ │路68號12樓之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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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麻園頭段11450建號,面積:4,15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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