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生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記載東星機械「有限公
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並提
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
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之英文字母為「DL」抑或「DC」?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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