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348號
TCDV,109,司催,348,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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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翁綉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發票人翁錦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WG331699)是否記載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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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