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連朱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連朱建霖於105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641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9,60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37元整及違約
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9,604元自108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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