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羅小珍
債 務 人 鐘文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鐘文裕前就讀台東高商進修部時,邀同債務
人羅小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
一紙,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
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
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
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
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加碼年
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鐘文裕自民國104年11月09日起陸續申請撥款
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5,610元整(
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
利率為2.15%。)、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
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羅小珍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
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查債務人鐘文裕現居住於台中市○○區○○路○段0
號,懇請鈞院准予寄送該居所地址,已利送達。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證四:內政部提供債務
人戶籍資料),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
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利率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內政部提供債務人戶籍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小珍、鐘│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5610元│文裕 │7月01日起 │1月1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小珍、鐘│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10元│文裕 │8月02日起 │1月14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1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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