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465號
TCDV,109,司促,17465,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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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羅小珍 


債 務 人 鐘文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鐘文裕前就讀台東高商進修部時,邀同債務
     人羅小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
     一紙,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
     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
     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
     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
     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加碼年
     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鐘文裕自民國104年11月09日起陸續申請撥款
     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5,610元整(
     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
     利率為2.15%。)、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
     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羅小珍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
     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查債務人鐘文裕現居住於台中市○○區○○路○段0
     號,懇請鈞院准予寄送該居所地址,已利送達。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證四:內政部提供債務
     人戶籍資料),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
     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利率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內政部提供債務人戶籍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小珍、鐘│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5610元│文裕   │7月01日起  │1月1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小珍、鐘│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10元│文裕   │8月02日起  │1月14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1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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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