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03號
債 權 人 江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宜錦、藍彥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張宜錦取得系車輛後,將車輛交付予藍彥麟占用使用
之釋明資料。(台端所附資料無藍彥麟占用使用之釋明資
料,全部罰單姓名皆為江文明)
㈡提出求金額139,763元及125,163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