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71號
債 權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又亨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又亨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9
年3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1774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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