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371號
TCDV,109,司促,17371,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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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71號
債 權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又亨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又亨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9
   年3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1774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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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