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珮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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