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307號
TCDV,109,司促,17307,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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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07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蔓圻之父、林蔓圻之母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林蔓圻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請提出其全體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林蔓圻107年度上、下學期及108年度上學期學費共新
   臺幣289,275元之釋明資料。(如:繳費單)
  ㈣提出吳松溪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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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