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222號
TCDV,109,司促,17222,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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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吳美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6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18年09月17日止,積欠
  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658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
、行動電話費帳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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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