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0號
債 權 人 采金仙境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瑞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劉文杰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陳瑞祥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南市○○區○○路○段0巷00弄00號底一層之一)。
㈢提出債務人陳瑞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強行先收取全部停車租金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