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10號
TCDV,109,司促,17110,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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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0號
債 權 人 采金仙境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瑞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劉文杰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陳瑞祥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南市○○區○○路○段0巷00弄00號底一層之一)。
  ㈢提出債務人陳瑞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強行先收取全部停車租金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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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