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04號
TCDV,109,司促,17104,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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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4號
債 權 人 陳嘉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淑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支票2紙發票日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㈡確認債務人為高淑華之記載是否有誤?附件所示支票2紙
   發票人為賀泰奈美科技有限公司不相符,債務人僅為發票
   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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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