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4號
債 權 人 陳嘉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淑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支票2紙發票日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㈡確認債務人為高淑華之記載是否有誤?附件所示支票2紙
發票人為賀泰奈美科技有限公司不相符,債務人僅為發票
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