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
債 權 人 張菱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崑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資料)。
㈡債務人借款時仍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
(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㈢陳報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提出債務人及全
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