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003號
TCDV,109,司促,17003,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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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
債 權 人 張菱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崑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資料)。
  ㈡債務人借款時仍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
   (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㈢陳報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提出債務人及全
   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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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