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942號
TCDV,109,司促,16942,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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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詹博惟即詹君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柒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十八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
    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7月9日即未
    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30,773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帳務明細。消費性貸款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94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博惟即詹│及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30773│君年   │7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博惟即詹│暨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773│君年   │8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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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