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詹博惟即詹君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柒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十八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
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7月9日即未
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30,773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帳務明細。消費性貸款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94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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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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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詹博惟即詹│及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30773│君年 │7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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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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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詹博惟即詹│暨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773│君年 │8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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