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845號
TCDV,109,司促,16845,202005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何明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叁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下同)ㄧ百零九
  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何明章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