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2號
債 權 人 陳曉燕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何美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何美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何美惠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陳報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各為何?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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