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62號
TCDV,109,司促,16762,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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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2號
債 權 人 陳曉燕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何美惠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何美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何美惠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陳報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各為何?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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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