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55號
TCDV,109,司促,16755,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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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5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捌元㈡新臺
  幣捌萬肆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
    元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
    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20,268元,前
    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
    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
    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7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
  (四)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84,483元,前
    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
    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
    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原本
    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75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裕華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0268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5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9月01日起  │8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張裕華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84483 │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張裕華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4483 │     │3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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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