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33號
TCDV,109,司促,16733,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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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弘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
  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
  率4.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
  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
  卡款86,895元,總債權金額為86,895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
  依約還款,餘欠現金卡款本金86,89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
  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併予敘明。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暨債務協商協議
  書暨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暨放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弘毅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8689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3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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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