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弘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
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
率4.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
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
卡款86,895元,總債權金額為86,895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
依約還款,餘欠現金卡款本金86,89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
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併予敘明。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暨債務協商協議
書暨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暨放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弘毅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8689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3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