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01號
TCDV,109,司促,16701,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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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毛台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最
  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
  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
  ,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
  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
  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按月繳交300元
  違約金。
 ㈢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
  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8%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
  止。
 ㈣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卡款
  34,906(占總債權49.41%)、信用卡款35,736元(占總債權50.
  59%),總債權金額為70,642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
  ,餘欠現金卡本金32,535元、信用卡款本金33,311元,前欠
  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
  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㈤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
  敘明。
 ㈥又依金管會108年8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5440號函規
  定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之持卡人」自
  108年9月1日起不得再計收違約金,故違約金請求僅至108年
  8月31日止。
 ㈦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約
  定書暨信用卡申請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7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毛台娟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2535 │     │月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毛台娟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3311 │     │月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毛台娟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8年8│按月給付新臺幣│
│  │33311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叁佰元違約金。│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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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