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89號
TCDV,109,司促,16689,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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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8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季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
  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4%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
  止。
 ㈢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253,385元,前欠
  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
  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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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