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8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季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
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4%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
止。
㈢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253,385元,前欠
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
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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