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83號
TCDV,109,司促,16683,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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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8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唐美玲 

債 務 人 鍾冠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於民國94年3月28日協同其餘債務人鍾冠群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3
  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32,159元,逾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借款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
  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暨繳息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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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