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82號
TCDV,109,司促,16682,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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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8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廖本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0,000元整
  ,約定於民國97年3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
  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4%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
  止。
 ㈢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
  126,635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1年2月11日,
  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23,14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
  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
  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債務協商協議書暨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畫表暨繳息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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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