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8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廖本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0,000元整
,約定於民國97年3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
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4%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
止。
㈢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
126,635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1年2月11日,
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23,14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
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
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債務協商協議書暨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畫表暨繳息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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