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46號
TCDV,109,司促,16446,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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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46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龍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高瑞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慶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台中市龍井區農會」抑或為「臺
   中市龍井區農會」?因聲請狀當事人欄與印文不符,應具
   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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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