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77號
TCDV,109,司促,16377,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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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素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故請求利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予以限縮,在此合
    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按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
    交易,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進行信用
    卡消費借款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次日起,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相對人至民國97年2月10日止,有消費簽帳款、循環利
    息暨相關款項累計新臺幣14,56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
    金新臺幣12,158元係自持卡日起至民國97年2月10日止
    未獲清償之消費款,經聲請人屢屢催告後仍未獲清償,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向鈞院聲請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為此,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帳務明細。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素棖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2158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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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