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2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振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3,4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請
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已賠付受害人呂鴻毅醫療費用新臺幣
42,591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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