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70號
TCDV,109,司促,16070,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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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債 權 人 巧禾數位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冠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章。
  ㈢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轉包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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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禾數位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冠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