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67號
債 權 人 吳忠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志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莊志桓」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請提出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提出向債務人購買280萬元挖礦機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