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67號
TCDV,109,司促,16067,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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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67號
債 權 人 吳忠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志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莊志桓」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請提出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提出向債務人購買280萬元挖礦機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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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