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58號
TCDV,109,司促,16058,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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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58號
債 權 人 陳美玲 

債 權 人 陳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德旅行社有限公司鄧逸柔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然依聲請狀當事人欄 所載,債務人鄧逸柔係住居於南投縣,又債務人鴻德旅行社 有限公司係登記設立於南投縣,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二者皆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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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德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