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950號
TCDV,109,司促,15950,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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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蔡育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育芬於民國91年5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MASTER CARD:NO:5122-1188-9900-0485),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
  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6年6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61
  ,29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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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