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原 告 明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鎮南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八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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