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曉華兼陳英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月花兼陳英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志明即陳英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志良即陳英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曉玲即陳英雄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陳曉華、黃月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
萬叁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㈡債務人陳志良、陳志明、陳曉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英雄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曉華、黃月花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曉華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陳英雄
與債務人黃月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
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6245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曉華自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62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債務人黃月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而其中本金新臺幣82729元整係於被繼承人陳英雄104年
07月01日死亡前借貸予陳曉華,故此部分借款主債務於連
帶保證人陳英雄之生前已發生,僅係於被繼承人陳英雄死
亡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債務人陳志明即
陳英雄之繼承人、陳志良即陳英雄之繼承人及陳曉玲即陳
英雄之繼承人於陳英雄死亡後既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
,當然繼承本件保證債務,爰此債務人陳志明、陳志良及
陳曉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英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本
金新臺幣8272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貸放出查詢、家事事件公告、除戶+現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曉華兼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13529│英雄之繼承│7月01日起 │ │ │
│ │元 │人、黃月花│ │ │ │
│ │ │兼陳英雄之│ │ │ │
│ │ │繼承人 │ │ │ │
├──┼───┼─────┼──────┼──────┼───────┤
│ 002│新臺幣│陳志良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82729 │英雄之繼承│7月01日起 │ │ │
│ │元 │人、陳志明│ │ │ │
│ │ │即陳英雄之│ │ │ │
│ │ │繼承人、陳│ │ │ │
│ │ │曉玲即陳英│ │ │ │
│ │ │雄之繼承人│ │ │ │
│ │ │、陳曉華兼│ │ │ │
│ │ │陳英雄之繼│ │ │ │
│ │ │承人、黃月│ │ │ │
│ │ │花兼陳英雄│ │ │ │
│ │ │之繼承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曉華兼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3529│英雄之繼承│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黃月花│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兼陳英雄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繼承人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志良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729 │英雄之繼承│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陳志明│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陳英雄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繼承人、陳│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曉玲即陳英│ │ │之二十計算 │
│ │ │雄之繼承人│ │ │ │
│ │ │、陳曉華兼│ │ │ │
│ │ │陳英雄之繼│ │ │ │
│ │ │承人、黃月│ │ │ │
│ │ │花兼陳英雄│ │ │ │
│ │ │之繼承人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