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742號
TCDV,109,司促,15742,202005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曉華兼陳英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月花兼陳英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志明即陳英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志良即陳英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曉玲即陳英雄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陳曉華黃月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
   萬叁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㈡債務人陳志良、陳志明、陳曉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英雄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曉華黃月花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曉華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陳英雄
   與債務人黃月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
   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6245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曉華自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62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債務人黃月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而其中本金新臺幣82729元整係於被繼承人陳英雄104年
   07月01日死亡前借貸予陳曉華,故此部分借款主債務於連
   帶保證人陳英雄之生前已發生,僅係於被繼承人陳英雄
   亡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債務人陳志明即
   陳英雄之繼承人、陳志良即陳英雄之繼承人陳曉玲即陳
   英雄之繼承人於陳英雄死亡後既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
   ,當然繼承本件保證債務,爰此債務人陳志明、陳志良及
   陳曉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英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本
   金新臺幣8272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貸放出查詢、家事事件公告、除戶+現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曉華兼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13529│英雄之繼承│7月01日起  │      │       │
│  │元  │人、黃月花│      │      │       │
│  │   │兼陳英雄之│      │      │       │
│  │   │繼承人  │      │      │       │
├──┼───┼─────┼──────┼──────┼───────┤
│ 002│新臺幣│陳志良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82729 │英雄之繼承│7月01日起  │      │       │
│  │元  │人、陳志明│      │      │       │
│  │   │即陳英雄之│      │      │       │
│  │   │繼承人、陳│      │      │       │
│  │   │曉玲即陳英│      │      │       │
│  │   │雄之繼承人│      │      │       │
│  │   │、陳曉華兼│      │      │       │
│  │   │陳英雄之繼│      │      │       │
│  │   │承人、黃月│      │      │       │
│  │   │花兼陳英雄│      │      │       │
│  │   │之繼承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曉華兼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3529│英雄之繼承│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黃月花│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兼陳英雄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繼承人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志良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729 │英雄之繼承│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陳志明│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陳英雄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繼承人、陳│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曉玲即陳英│      │      │之二十計算  │
│  │   │雄之繼承人│      │      │       │
│  │   │、陳曉華兼│      │      │       │
│  │   │陳英雄之繼│      │      │       │
│  │   │承人、黃月│      │      │       │
│  │   │花兼陳英雄│      │      │       │
│  │   │之繼承人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