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股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3514號
TPDV,88,訴,3514,20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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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一四號
  原   告 丙 ○
        甲 ○
  兼 右二人 己○○
  法定代理人
  兼 右三人 乙○○  住同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丁○○  籍設台北市○○路四七巷五弄二號二樓
             現住台北市○○街二六九號一樓
        戊○○  籍設台北市○○路三0巷五號
             現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一巷六弄三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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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