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5號
聲 請 人 游尚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畯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借款)
事實與狀附證據(現金保管)不符】。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24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起算)
㈢提出現金保管條【影本:請務必清楚】。(因現金保管條影
本受託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㈣請提出債務人「楊畯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