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45號
TCDV,109,司促,15445,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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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5號
聲 請 人 游尚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畯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借款)
   事實與狀附證據(現金保管)不符】。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24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起算)
  ㈢提出現金保管條【影本:請務必清楚】。(因現金保管條影
   本受託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㈣請提出債務人「楊畯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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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