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23號
TCDV,109,司促,15423,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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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
債 權 人 豪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南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桃小吃店王金裁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㈡確認債務人為「八桃小吃店王金裁」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顯示八桃小吃店之組織類型為合夥,王金裁僅為
   其負責人,本件債務人究為「八桃小吃店」或「王金裁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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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