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
債 權 人 豪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南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桃小吃店即王金裁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㈡確認債務人為「八桃小吃店即王金裁」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顯示八桃小吃店之組織類型為合夥,王金裁僅為
其負責人,本件債務人究為「八桃小吃店」或「王金裁」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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