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97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龍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高瑞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總明、林剛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台中市龍井區農會」抑或為「臺
中市龍井區農會」?因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內載明債權人之
姓名為台中市龍井區農會,而狀尾印文為臺中市龍井區農
會。應具狀釋明債權人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更正後之支
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