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92號
債 權 人 許淑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景森即蕭清次之繼承人、蕭山凱即蕭
清次之繼承人、蕭語妡即蕭清次之繼承人、蕭慧娟即蕭清次之繼
承人、蕭慧泠即蕭清次之繼承人、蕭慧堅即蕭清次之繼承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蕭清次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提出被繼承人蕭清次之繼承系統表。
㈣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